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 ,就是关于空车配货协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空车配货协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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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和配货站是一回事吗?
正规的来说是从属关系 ,货运公司下辖配货站!物流公司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主业,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物流服务企业 ,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物流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管理的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与管理方式。物流是指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以最低的成本 ,通过运输、保管 、配送等方式,实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或相关信息进行由商品的产地到商品的消费地的计划 、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物流是一个控制原材料、制成品、产成品和信息的系统,从供应开始经各种中间环节的转让及拥有而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的实物运动,以此实现组织的明确目标 。现代物流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 ,也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服务业。 配货站是一种专门从事车辆配货的行业,又名“配载中心”,“托运部 ”等等 ,也算是一种小型的物流,现在在我们中国,几乎每一 座城市 、县城 ,甚至乡镇都有这种行业的存在,为当代物流业起的很大的推动作用 。也可以是配货信息站,或物流信息站 ,提供货源和车源信息,赚取中介费 。
配货站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协议上写明了运费的标准及目的地,某配货站负责人王某在协议上签字 ,随后王某找到以运输业务为主的大货车司机李某到该公司装货,李某在装完货物后,又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协议。
该运输协议中写明A公司方为托运人,李某为承运人。
李某将货物从A公司运走后去向不明 ,未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 。
A公司遂找到王某要求其赔偿损失,后王某以自己为原告,以李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王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王某一直未对A公司进行赔偿,A公司将王某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本案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认定配货站的法律地位,即在运输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的过程中 ,配货站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配货站认为自己属于居间人,只是介绍并促成李某与A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成立 ,而真正的承运双方应为A公司与李某,因为配货站与A公司之间居间合同而非运输合同 。
但在本案中,李某未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 ,王某为了追究李某的责任,以配货站B与李某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事实证明配货站B与李某之间转委托承运的关系成立,那么 ,A公司与王某之间虽然未直接签订运输合同,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
货拉拉合同内容?
货拉拉协议合同 托运人: (以下简称甲方)
搬运人: (以下简称乙方
) 兹经乙方事先出示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并到场估价 ,填妥搬运作业估价单(如附件)双方同意根据估价单内容,使用合法营业货车,订立搬家货运合同条款列明如下: 1 、甲方雇佣乙方及其车辆为甲方运送 ,送达
地为 。
2、甲方装运货物重量为 。
3、乙方应保证甲方货物安全,在运输途中应保证甲方货物不丢失和掉落,如在运输途中出现货物丢失 ,乙方应按价赔偿甲方损失 。 4、乙方将甲方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接收方确认的货物重量应与甲方装运货物重量相当,如出现大量缺失,乙方包赔甲方损失。 5 、乙方在运输甲方货物过程中 ,如乙方及车辆出现人身伤害及交通事故等,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6、乙方将货物运达甲方指定地点后 ,接收方确认货物重量,卸货后甲方在销货款中按甲乙双方议定支付给乙方运费 。 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到此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空车配货协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空车配货协议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